OBP认证咨询-OBP认证实施细则之物料处理及分包运作与品牌标识运用之道

发布时间: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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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物料检验、准备、供应链管理模式
收集组织应具备规程和管控流程,以确保从海洋边界塑料(OBP)收集点到最终目的地的可追溯性。该组织应能够证明以下几点:
a) 在收集结束时或在物流中心接收时,所有收集到的海洋边界塑料(OBP)都应进行目视检查、称重,并按类别登记。这些信息可纳入收集或采购期间填写的日常记录中。
b) 收集组织可将收集到的海洋边界塑料(OBP)分为三类:i) 可回收物;ii) 可再利用物 / 有价值物;iii) 用于最终处置。只有在将海洋边界塑料(OBP)出售给第三方进行回收或再利用 / 增值时,或者收集组织自身对全部或部分海洋边界塑料(OBP)进行回收或再利用 / 增值时,才可能进行这种分类。在这些情况下,组织应对每个类别分别称重。
c) 对于海洋边界塑料(OBP)的销售,组织可能会参与诸如清洁、清洗、去除贴纸、分类、压缩(打包)和包装以便运输等操作。经过这些步骤的海洋边界塑料(OBP)部分需要进行妥善登记。
d) 组织应至少选择附件一中定义的一种供应链模式,并遵循该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5.6. 分包商
组织在涉及海洋边界塑料(OBP)的部分流程(但不包括收集本身)中可使用一个或多个分包商。
a) 组织应有这些分包商的最新名单,包括名称和联系方式,并指明他们代表组织开展哪些业务。最终处理设施不应被视为分包商,而应遵循 5.7 节的要求。
b) 每个分包商应与组织签订合同。这些合同应规定,分包商必须遵守与所选供应链模式相关的内部可追溯性要求,以处理分包的涉及海洋边界塑料(OBP)的流程。
c) 分包商应签署一份自我声明,表明其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社会和环境要求。组织应留存已签署的分包商自我声明副本。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五。
d) 分包商无义务依据本标准获得认证,然而在对组织进行审核期间,他们的生产场地很可能会被访问。认证机构(CB)将对分包商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任何分包商被视为高风险,将对其进行抽样检查。以下因素被视为分包商的高风险因素:
分包商在其设施中同时处理经认证的海洋边界塑料(OBP)和未经认证的海洋边界塑料(OBP)及 / 或其他塑料。
分包商未获得任何监管链标准认证。
分包商处于流程的最后一步,不将产品返还给认证组织,而是直接发送给供应链中的下一个参与者或最终处理设施。
分包商处理的海洋边界塑料(OBP)数量占组织处理总量的 30% 以上。
e) 分包商不允许将与海洋边界塑料(OBP)相关的任何工作进一步分包。
f) 组织与其分包商之间的每一笔海洋边界塑料(OBP)物料交易都应记录在案,在体积 / 重量发生变化或进行了混合的情况下,每笔交易都应附带一个质量平衡系统,以说明差异原因。
g) 只有在组织保留海洋边界塑料(OBP)所有权的情况下,才被视为分包行为。如果分包商获得材料的所有权,它将需要拥有自己的范围证书(SC),以便能够维持对海洋边界塑料(OBP)含量的声明。
5.7. 收集的海洋边界塑料(OBP)的最终目的地
a) 如果并非所有收集到的海洋边界塑料(OBP)都出售给买家,收集组织应提供多余海洋边界塑料(OBP)的管理方式证据。如果多余的海洋边界塑料(OBP)已成为废弃物,应提供其符合环境要求的最终处置证明。
b) 与接收海洋边界塑料(OBP)的任何第三方的交易应以商业文件、运输文件、最终处置场地接收证明或类似文件的形式予以证明。这些文件必须包括交易的重量。
c) 收集组织应留存其实现的所有海洋边界塑料(OBP)交易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i) 转移的重量;ii) 适用的海洋边界塑料(OBP)类别;iii) 第三方名称和联系方式;iv) 交易日期。
5.8. 经认证的海洋边界塑料(OBP)的销售
a) 收集组织应留存其实现的所有经认证的可回收海洋边界塑料(OBP)销售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应包含:i) 售出的重量;ii) 海洋边界塑料(OBP)类别;iii) 买家名称和联系方式;iv) 销售日期。
5.9. 海洋边界塑料(OBP)商标和标签的使用
a) 收集组织在依据本标准获得认证的条件下,有资格使用海洋边界塑料(OBP)宣传标签。
b) 收集组织作为证书持有人的身份可通过海洋边界塑料(OBP)宣传标签在网站、社交网络、名片、印刷材料、宣传物品(T 恤、帽子、横幅等)或组织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企业传播渠道中进行宣传。
c) 收集组织被允许在其计划出售的大量可回收海洋边界塑料(OBP)上以及商业和运输相关文件上使用产品上的海洋边界塑料(OBP)标签。
d) 在公开使用海洋边界塑料(OBP)标识之前,组织应参考可在 www.obpcert.org 上获取的参考文件《海洋边界塑料标识使用及声明指南 - OBP - LOG - GUI》。不遵守这些指南的组织可能会失去使用海洋边界塑料(OBP)商标的权利。
e) 组织应就其打算使用的艺术品向认证机构(CB)申请批准,并应留存认证机构(CB)发送的所有经批准的海洋边界塑料(OBP)宣传标签和产品上标签的使用记录。
f) 海洋边界塑料(OBP)和 “零塑料海洋”(ZPO)商标不得:(a) 以可能导致对海洋边界塑料(OBP)认证计划产生混淆、误解或损害其可信度的方式使用;(b) 以暗示 “零塑料海洋”(ZPO)认可、参与或对组织在认证范围之外开展的活动负责的方式使用;(c) 用于宣传海洋边界塑料(OBP)认证未涵盖的产品质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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