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咨询-EUDR协调制度代码与FSC产品分类的关系及指导工具应用
5. 产销监管链法规模块
5.1 对于产销监管链用户来说,最大的更变是什么?
根据 EUDR 的规定,FSC 的法规模块包括特定要求,具体取决于贵组织在供应链中的位置(如运营商或贸易商)。引入的一个新内容是尽职调查系统(DDS)的开发和实施,该系统至少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流程。FSC 还为采用 FSC 法规模块的组织引入了新的产出声明(即“法规(Regulatory)”声明)。因此,未使用 FSC 法规模块的证书持有者可自愿决定将法规声明纳入其认证范围中。
5.2 如果我不实施 FSC 法规模块,仍需进行更改吗?
FSC 正引入系统性变化,以便为非 FSC 法规模块的用户控制法规(Regulatory)产出声明提出明确的要求。组织可以选择在销售文件中使用法规声明(后跟 FSC 声明),前提是满足新建议说明中的规定。
5.3 我是否需要在每次收集信息时对尽职调查系统进行更新?
尽职调查系统(DDS)的目的是评估并降低从不可接受来源采购材料的风险。组织应至少每年对尽职调查系统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并在影响尽职调查系统的相关性、有效性或适当性的变化发生时进行修订。只要不发生这些变化(例如,在供应区域、产品类型、物种方面),组织就无需在每次收集信息时对尽职调查系统就行更新。
5.4 我对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负有什么责任?
无论您的供应商位于欧盟(EU)内部还是外部,您始终要对所收集信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EUDR 仅适用于在欧盟运营或贸易的组织,因此如果您的供应商在欧盟以外,则无需遵守 EUDR。因此,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评估来确定其产品是否合规。
5.5 EUDR 的协调制度代码和 FSC 产品分类之间有什么关系?(已更新)
协调制度 (HS) 代码是一种对贸易产品进行分类的标准化数字方法。FSC 产品类型是基于 FSC-STD-40-004a 中指定的分类系统对输出的一般描述。FSC 标准适用于森林内的所有产品,而 EUDR 要求报告特定的 HS 代码,详见 EUDR 附件 I。
这意味着并非每个 FSC 认证的组织都属于 EUDR 范畴,但对于那些从事附件 I 中所列产品的贸易者来说,必须遵守 EUDR。为弥合 HS 代码和 FSC 产品分类之间的差距,FSC 发布了指导工具《FSC-GUI-40-004a》,以便组织可对这两种分类系统就行对比。
5.6 每年开展一次还是每发一次货就开展一次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如果每年开展一次,而我正在开发新产品,我该如何纳入年度采购量汇总,因为我可能不知道我会购买多少?(新增)
如本文件 5.3 所述,必须保持尽职调查系统(DDS)的实时更新,并且至少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审查(必要时进行修订),并在发生变化时对其进行审查(请参阅 FSC 法规模块第 4.8.5 条)。纳入新产品被视为对DDS 的更改,因此需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本身不需要针对每次发货进行更改,但这是基于信息收集的评估(请参阅 FSC 法规模块第 4.9 节)。
年度采购量汇总(请参阅 FSC-STD-40-004 V3-1 第 4.4 条)指的是上一个报告期。持续收集的投入信息将用于符合所提及的条款和 FSC 法规模块第 4.4.1 条。
5.7 如果某人声称其拥有“FSC 混合”声明而非“FSC 100%”声明,且从低风险国家采购产品,则是否采用简化的尽职调查或更详细的风险评估?(已更新)
只要满足本节中的条件,简化的尽职调查(如 FSC 法规模块第 4.13 节所述)可应用于任何 FSC 声明(FSC 回收材料(FSC Recycled)除外——超出认证范围)。除 EUDR 三级风险系统外,证书持有者还需考虑适用的 FSC 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层级划分。如果发现任何不可忽略的风险(在 FSC 风险评估中)或任何实质性关切,则仍需缓解风险。尽管如此,证书持有者必须始终评估混合风险(第 4.10.7 条),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
5.8 哪些控制体系可与法规模块一起使用?
法规模块可用于所有控制体系(转换、信用、百分比)。但是,无论使用哪种控制体系,产品组都不得有不合格的投入(法规模块所规定的非受控的投入)。
5.9 如何缓解混合风险?
混合风险评估旨在避免与来源不明的材料或在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毁林或森林退化的地区生产的材料混合。混合风险涉及运输、加工和存储阶段。这取决于供应链本身,但至少应包括产品加工阶段和供应链的复杂性(例如,供应商层级数量、供应商所在的地理位置、供应商运营的规模和类型)。
5.10 作为 FSC 产销监管链证书持有者,我们生产的产品即有包含“FSC 混合”材料的产品,也有不包含“FSC 混合”材料的产品。如果不是所有产品都进入 FSC 产销监管链,我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 FSC 法规模块来帮助我们符合 EUDR 要求?
在认证过程中,组织可以选择将哪些产品组纳入 FSC 法规模块的认证范围。在 FSC 认证产品和非 FSC认证产品之间,后者不属于 FSC 范围(因此不在法规模块范围内),并且不会被认证机构评估(也不能将其宣传为符合 FSC 要求)。无论如何,FSC 法规模块是公司可以参考的公共工具。
5.11 如何评估“FSC 混合”产品的非认证部分的符合性?“FSC 混合”产品是否能够满足 EUDR 的要求,还是需要额外的文件?
当采购“FSC 混合”或“FSC 受控木材”材料/产品时,证书持有者必须使用基于《FSC-PRO-60-006b 风险评估框架》(如可用)的适用 FSC 风险评估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以及适用的风险缓解措施)。
如果该框架不可用,则证书持有者必须根据所提及程序的要求自行开展风险评估。结合系统范围内的变更,证书持有者可使用 FSC 系统作为合规工具。
5.12 “法规贸易商”和“贸易商”之间的实际区别是什么?“法规贸易商”是否需要满足与其他贸易商相同的要求?
FSC 在 FSC 法规模块中使用术语“法规贸易商”来指代 EUDR 定义的贸易商。它旨在避免与 FSC 系统中已经存在的术语“贸易商”混淆,后者表示“不对产品进行任何改造”。
5.13 如何在信用和百分比体系下对混合材料执行 FSC 法规模块?(新增)
FSC 法规模块保留了 FSC-STD-40-004 中提出的概念,其中产品组基于收到的投入的资格标准。FSC 法规模块认证范围内的所有投入都必须遵守本标准的要求,无论是否经过认证。
5.14 如果产销监管链(CoC)证书持有者在系统范围变更的过渡期内采购 FSC 100%材料,则不会被自动视为零毁林。证书持有者是否仍有责任对其进行检查吗?(新增)
是的。当投入材料为 FSC100%时,组织可使用 FSC 提供的简化风险评估模板进行风险评估(另请参阅本文件第 4.2 条),与其他 FSC 声明或控制的材料相比,有助于大大减少工作量。
根据 EUDR,无论是否应用第三方认证系统(例如 FSC),组织都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