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辅导-FSC CoC标准中核心劳工要求的关键要点

发布时间: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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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SC CoC 标准中的核心劳工要求
根据 FSC 最新修订标准 FSC-STD-40-004 V3-1 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组织应在认证涵盖的运营中实现 FSC 核心劳工要求。FSC 已做出决定,组织应:
1. 采纳并执行涵盖 FSC 核心劳工要求的政策声明。
2. 保留最新的自我评估,其中组织描述了在运营中如何实现 FSC 核心劳工要求。
要求
FSC 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所有具备 CoC 认证组织的要求。具体如下:
FSC 核心劳工要求 1
7.1 在应用 FSC 核心劳工要求时,组织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符合本要求的目标。
7.2 组织不得使用童工。
7.2.1 除第 7.2.2 条另行规定外,组织不得雇用 15 岁以下或低于国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龄(以较高者为准)的工人。
7.2.2 在国家法律或法规允许雇用 13 至 15 岁的人从事轻量工作的国家,这种雇佣不应妨碍学校教育,也不应损害他们的健康或发展。如果儿童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他们只能在学校学习以外的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
7.2.3 未满 18 岁的人不得从事危险或繁重的工作,除非已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接受培训。
7.2.4 组织应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7.3 组织应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7.3.1 雇佣关系是自愿的,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受惩罚的威胁。
7.3.2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强迫或强制劳动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 身体暴力和性暴力
• 抵债性劳动
• 扣留工资,扣留支付雇佣费用和/或支付开始就业的押金
• 限制行动
• 扣押护照和身份证件
• 威胁向当局告发或投诉
7.4 组织应确保在雇佣和从业方面不存在歧视。
 7.4.1 雇佣行为和从业行为是非歧视性的。
7.5 组织应尊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有效权利。
7.5.1 工人可以建立或者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人组织。
7.5.2 组织尊重工人组织制定章程和规则的充分自由。
7.5.3 组织尊重工人从事与成立、加入或协助工人组织有关的合法活动的权利,或不这样做的权利,并且不会因工人行使这些权利而对其进行歧视或惩罚。
7.5.4 组织与合法成立的工人组织和/或正式选出的代表真诚地谈判,并尽最大努力达成集体谈判协议。
7.5.5 如存在集体谈判协议,实施这样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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