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青铜级和银级,以及金级目标的一半(即 50%)(或者如果采用上文 “可再生电力和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小节中 100% 可再生电力采购替代方案,则为金级目标的 100%):
- 可再生电力可以是:
- 在现场生产;
- 从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例如,通过公用事业公司的可选绿色电力供应,或通过直接电力购买协议);和 / 或
- 通过支持新的(≤15 年)可再生电力设施建设的非捆绑式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采购(例如,可再生能源证书(REC)或原产地保证(GO))。注意:“非捆绑式” 是指与可再生电力本身分开销售的可再生能源属性。
- 电力必须来自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
- 太阳能;
- 风能;
- 地热能;
- 非蓄水式水电,或通过 C2CPII 认可的可再生(水电)电力标准认证的水电;或者
- 合格的生物燃料(见下文 “生物能源核算与生物能源信用应用” 部分)。
其他可再生能源来源(如波浪能和潮汐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 仅当适用市场区域内不存在自愿可再生电力市场时,作为公用事业默认供应一部分的可再生电力(如上述 2a - e 所定义)才可在实现可再生电力目标方面获得认可。(注意:另一种选择,包括存在自愿可再生电力市场的情况,是将购买的电量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并转而实现抵消目标 —— 通过该电力对排放率的影响,确实认可了电网中存在的可再生电力的使用。更多信息见下文 “实现碳抵消目标” 部分)。
- 不得对可再生能源属性进行重复计算。
- 在所有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必须由申请人保留或代表申请人注销。
- 如果在不受监管的跟踪系统之外采购非捆绑式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该系统可控制重复计算),必须由合格的第三方核实未发生重复计算。
- 可再生电力的生产或消耗不得用于满足任何监管要求。注意:在有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的地区,且存在用于降低总量上限以支持与自愿可再生电力购买相关的减排声明的法律框架和流程时,必须参与降低总量上限的流程(例如,对于在美国有总量管制与交易计划和自愿可再生能源预留账户的州产生的自愿可再生能源属性证书,还必须取消适当数量的配额)。
对于金级目标的另一半(即 50%)(除非采用上文 “可再生电力和抵消目标” 小节中的 100% 可再生电力采购替代方案)以及白金级目标:
- 可再生电力必须是:
- 在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生产和消费;和 / 或
- 通过支持新的(≤15 年)可再生电力设施建设的长期(≥15 年)电力购买协议采购(注意:接受虚拟电力购买协议。满足该要求意图的其他采购选项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 电力必须来自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
- 太阳能;
- 风能;
- 地热能;
- 非蓄水式水电,或通过 C2CPII 认可的可再生(水电)电力标准认证的水电;或者
- 合格的生物燃料(见下文 “生物能源核算与生物能源信用应用” 部分)。
其他可再生能源来源(如波浪能和潮汐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 电力购买协议必须支持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电力生产:
- 与申请人设施位于同一电网区域;或者
- 位于排放率高于申请人设施所在区域的电网区域。
- 不得对可再生能源属性进行重复计算和 / 或用于监管合规(参照上一节的第 4 点和第 5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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