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咨询-尽职调查之组织合规运营的审核与评估准则

发布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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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尽职调查体系 
1  实施并维护尽职调查体系 
1.1 组织应针对没有 FSC 声明的材料建立、实施并维护尽职调查体系,并保存相关记录,使其能作为受控材料使用,或作为附有 FSC 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进行销售。
说明:组织可选择开发自己的尽职调查体系,或者应用由外部组织开发的尽职调查体系。评估组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认证机构2不得为组织建立尽职调查体系。
1.2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在尽职调查体系中纳入评估材料的所有供应商及次级供应商。
说明: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无需执行本标准,组织是确保符合标准的唯一责任方。组织可以要求供应商执行本标准的部分步骤以符合要求。
1.3组织应确保组织自身、认证机构及国际认可服务都能获得相关证据,说明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包括文件评估、实地验证、供应商及上一级供应商的条件及供应单位(如相关)。

1.6 组织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尽职调查系统,必要时做出修订,或在发生足以影响尽职调查系统相关性、有效性或适当性的变化时开展评估和修订。
说明 1:核查尽职调查系统相关性、有效性或充分性及适当性的方式包括但并不限于利益相关方咨询、实地验证和文件核查。可按照第 1.7 条的要求在内部审核中采取以上方法。
说明 2:可在供应单位层级或供应商/次级供应商的工厂开展实地验证。当/如适
用,实地验证的频率和范围取决于组织通过尽职调查所确认的风险。
说明 3:利益相关方咨询、实地验证和文件核查也可作为控制措施予以实施。这种情况适用于第四部分的要求。
说明 4:尽职调查系统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相关变化的评估(见第三部分),以及组织控制措施的评估(见第四部分)。
1.7 组织应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尽职调查内部审核,确保尽职调查的正确开展。
1.8 组织应记录内部审核的范围、日期和相关工作人员。
1.9 组织应记录经内部审核确认的尽职调查系统无效的所有情况,并确保所有相关问题在确认之后的 12 个月内得到妥善解决。
1.10 组织不得使用来自具有风险的供应链的材料。在此供应链中,无效的尽职调查系统导致或可能导致不可忽略风险的材料进入生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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