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咨询-解读组织获取材料信息及原产地证据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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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获取材料的信息
2.1 组织应依据第 2.5 条,获得、记录并维护如下最新材料信息:
a)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b)材料描述;
c)购买材料的数量(按体积或重量);
d)树种(包括拉丁学名和通用名),以通过物种信息指明产品特征及/或满足木材合法性适用法律的要求;
说明:用于纸、复合板材和其他通常使用多种树种产品的原材料,可以接受列出所有可能的树种。
e) 采购文件;
f) 适用的风险评估;
g) 采伐国,如木材合法性适用法律有所要求;
h) 根据第 2.2 条的要求,取得原产地证明;
i) 根据第 2.3 条的要求,取得供应链信息。
2.2 组织应保留材料原产地的证据,使其可以(根据第 2.5 条):
a) 针对适用风险评估中的各个受控木材类别,识别出具有同质风险的地区;
b) 证实材料来源于 FSC 认证森林,或者来自之前已受控的地区(材料销售时附有 FSC 受控木材声明),但供应给组织时没有提供 FSC 声明。

 a) 所供应的树种来自所声明的供应地区的商业性采伐(如有要求,提供CITES 证书)。
      b) 通过商业途径从所声明的供应地区获悉供应材料的类型和质量。
      c) 运输材料到组织的距离和运输方式(如果供应商购买副产品材料,即为离供应商生产场所的距离与运输方式)和所声明的供应地区相一致,且在经济上切实可行。
注: 核实上述信息并针对供应商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和合理性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是组织的责任。对此,组织应采取审慎的方式。
2.5.3 如果 2.5.2a、b 或 c 未经核实,组织不可以此材料作为受控材料,亦不可将此类材料声明为 FSC 受控木材而出售。
2.6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1、2、3 的物种制品或材料在进出口或再出口时,应提供适用的有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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