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辅导-FSC风险评估在组织尽职调查中的应用
3 风险评估
3.1 组织应利用适用 FSC 风险评估界定各类受控木材的材料来源的风险。
3.2 组织应在 FSC 风险评估被 FSC 批准日期起的六个月之内调整其尽职调查体系,使用 FSC 风险评估,除非有充足理由说明延期行为,并得到认证机构批准。
3.3 只有在以下情形,才可能对未评估地区开展风险评估:
a) 组织可根据附录 A 的要求自行开展风险评估;
b) 组织在利用其尽职调查体系识别风险之前,应取得认证机构对其风险评估的批准后,才能针对供应链开展风险评估和/或扩大新供应地区的评估。
说明:如果材料被归为 3.6 条中的类别,不要求使用 FSC 风险评估。利用不同风险指定的路径,见附录 A 中的图 5。
3.4 组织应评估并记录在运输、加工、仓储过程中,其供应链混入不合格输入的风险。
3.5 如果根据五类受控木材标准均核实为低风险、且没有不合格的材料混入供应链的风险,组织则可将材料作为受控木材使用,或在出售时提供 FSC受控木材声明。
3.6 如果材料之前附带了 FSC100%或 FSC 受控木材声明(但在供应时未提供FSC 声明)、且有证据显示非 FSC 认证供应链4中没有与这些材料发生混和,组织则可将材料作为受控木材使用,或在出售时使用 FSC 受控木材声明。
3.7 一旦发现材料来源具有确定或不确定风险,或供应链有混入不合格材料的风险,组织应在利用此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在出售时提供 FSC 受控木材声明之前,实施第四部分的要求。
插文 3:何处有风险
可从以下角度评估风险:
a)来源——这涉及到从不可接受来源采购材料的风险,其中包括不可接受的管理方法及相关活动。此类风险是根据相关风险评估要求对某一特定地理范围进行评估,同时通过国家风险评估、国家风险的集中评估或组织自行做出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定义见 E 部分)提供相关风险信息。
b)材料采购的供应链——风险包括供应链中的材料(采伐自即根据上文 a)判定有特定风险的某个地区的材料)所面临的风险。这包括材料与不合格材料混合的风险或不同来源材料相混合的风险,这使得无法确定来源相关风险。这项风险对组织来说是明确的,并且是对上文 a 的补充。
为了有效减轻风险,必须综合以上两个角度考虑风险情况。同时,必须在供应链的适当环节采取风险减轻措施。
从操作层面和组织自身角度而言,风险评估就是对供应链各个环节进行彻底核查,以检验是否存在来源不可接受的材料或不合格的材料混进供应链之风险。风险评估之后,组织评估在其生产作业中(及各部分的 FSC 风险评估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及风险的严重程度,然后决定需要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此类风险发生,并予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