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辅导-附录A指引下组织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与应用
附录 A 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
1 总则
1.1 对未评估地区,组织可开展以下风险评估:
a)简化风险评估——根据下文第三部分的要求,且只有在自本标准发布日期之后已针对五类受控木材开展 FSC风险评估作出日程安排并于 2017年 12月 31 日之前获批时,才可采用简化风险评估。根据本标准第 3.2 条的要求,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不得采用简化风险评估;
b)延伸风险评估——根据下文第二部分要求,且无论是否安排开展 FSC 风险评估,都可开展使用延伸风险评估
1.2 对于副产品,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欧盟内部的组织在利用自身风险评估开展类别 1 受控木材评估时,可将来自欧盟另一国家的材料判定为低风险。
a)制造副产品所用的圆木采伐于欧盟;
b)副产品由位于欧盟的供应商生产并供应。
c)副产品供应商按《欧盟木材法案》和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要求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
d)采购副产品并申请本标准的组织以书面形式同意加入 FSC 纤维检测项目。
协议应提交至 FSC 质量保证部。组织可根据附录 F 的要求执行本要求。
1.3 组织可将其风险评估工作外包给具有受控木材评估相关专业资质的外部机构。
延伸风险评估的专家须达到附录 C 中的最低资质要求。
1.4 组织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其风险评估相关信息与资料。
1.5 组织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风险评估体系,以核查识别风险的持续正确性和相关性,并应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1.5.1 组织应在认证机构开展年度监督审核之前评估和修订其风险评估体系。
说明:应至少一年评估一次联合延伸风险评估(见第 2.2 条)。
1.5.2 在未评估区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如法律条款的变化、由于市民骚乱导致法治中断、提供了新制定的 FSC 风险评估),组织应评估其风险评估体系,并进行修订。
1.5.3 如果位于低风险地区的 FSC 认证10的经营单位由于暂停而失去其认证身份,组织应在收到暂停通知时,立即停止使用该经营单位供应的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不得再出售利用此材料制成的产品时提供 FSC 受控木材声明。
1.5.4 如果对经营单位的认证证书暂停决定取消后,或组织已根据附录 A 的要求对认证证书暂停的经营单位开展了风险评估,且通过尽职调查体系确认其材料符合本标准要求,组织可重新开始利用该经营单位供应的材料作为受控材料或在出售利用此材料制成的产品时提供 FSC 受控木材声明。
2 延伸风险评估
2.1 应根据《FSC 国家风险评估框架》(FSC-PRO-60-002a)的风险评估要求开展延伸风险评估。组织应考虑以下内容;
a)FSC-PRO-60-002a 规定与要求的与评估地区相关的所有信息来源。如果组织可获取国家或地区的具体信息源,应使用这些信息源;
b)制定中的 FSC 风险评估;
c)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任何有关供应地区的信息。延伸风险评估应概括此类信息,并说明如何考虑使用这些信息。
说明:推荐使用附录 G 提供的模板展示延伸评估结果。
2.2 组织可与同一未评估地区采购材料的一个或多个组织联合开展延伸风险评估。此类联合评估适用以下情况:
a) 延伸风险评估应为所有加入联合评估的组织的供应地区提供风险指定。
b) 延伸风险评估应提供所有加入联合评估的组织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c) 加入延伸风险评估的组织应任命人员负责符合本标准要求事宜,并负责将延伸风险评估的信息与结果送达利益相关方、加入评估的组织以及开展审核的认证机构。
3 简化风险评估
3.1 组织应根据本部分的要求及各项风险评估指标,将未评估地区的风险判定为低风险或未确认风险。
3.2 组织应在根据本部分要求判定为低风险之前,考虑将未评估地区之风险都判定为未确认风险。
3.3 简化风险评估最初应在最大相关尺度(供应区尺度)开展评估,如果供应区整体情况不一,不足以判定整个区域为低风险时,应缩小评估范围。
a) 针对受控木材类别 1、2、4 及 5,国家水平的评估就是能采用的最广泛的水平;
b) 对于受控木材类别 3,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存在所列出的高保护价值生态区(如生物多样性热点、全球 200 生态区、原始森林、完整森林景观)。
说明:风险评估可局限于供应区内界定明确的范围,比如森林类型(如人工林)或范围(如小规模或低强度经营的森林)。这种情形下,必须在风险评估中清晰地反映所限定的范围。
3.4 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源:
a) FSC 全球森林注册网提供的风险指定可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组织可根据本部分要求进一步核查供应地区的风险指定。
b) 本部分信息之外的可获得的已知的公开信息源
c) FSC 网络合作伙伴或 FSC 区域办公室所提供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