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辅导-解读FSC认证中利益相关方咨询的附录B指引
附录 B 利益相关方咨询的最低要求
1 若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应根据以下要求,按照与组织运行规模相适应的方式开展咨询:
1.1 识别利益相关方:组织应识别其供应商森林经营活动及其相关风险所影响的相关利益相关方,包括下文指出的利益相关方群体(第三部分):
1.2 通知利益相关者:应在要求咨询的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之前的至少六周邀请经确认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咨询。组织应采用有效方式通知利益相关者,并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咨询技术,并使用咨询方的语言。若有相关 FSC 网络合作伙伴,也应通知他们。
说明:技术可包括:面对面会议,个人电话联络、邮件、信件联系,发表在国家或地方报纸或相关网站上的通告,地方电台消息或地方布告栏。
1.3 利益相关方咨询:应在要求咨询的森林经营活动开始之前的至少六周前向所有经确认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咨询事宜的相关资料。组织不予提供涉密信息15。
在公开利益相关方评议时,应征得其同意。
说明:咨询技术包括个人或小组会议、结构性电话访谈、利用邮件或电邮方式针对一系列事先确定的具体问题征求书面评议回复。
1.4 利益相关方反馈:咨询结束后的 60 日之内,组织须应所有参与咨询的利益相关方作出回应,解释以何种方式参考其意见。
1.5 咨询记录:组织应保留咨询进程的记录,包括被咨询的利益相关方名单及利益相关方意见清单,以及能够证明咨询的开展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证据。
2 组织应编制咨询进程摘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开展利益相关方咨询的地点(如地理参照数据、国家、省、供应单位);
b) 受组织邀参加咨询的利益相关方名单;
c) 收到的利益相关方意见摘要。只有提前征得同意,才能公开发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且不得给出利益相关方的名字;
d)组织如何考虑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描述;
e)组织得出其采购自所咨询地区的木材可用作受控材料或能当作 FSC 受控木材出售的结论的理由。
说明:根据本标准第六部分要求,咨询进程摘要应纳入公开发布的认证进程摘要中。
3 在咨询进程中,宜确认并通知代表下文所列出的与判定风险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所确认的每组利益相关方群体可由不限制人数予以代表,这取决于咨询程序中是否平衡考虑收到的意见。此名单并不包罗所有利益相关方,应确认和通知其他任何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利益相关方群体。
3.1 经济利益
a) 森林所有者和/或大中小型森林的经营者,及高中低强度经营的森林;
b) 森林承包商(含采伐工人)
c) 森林工人和林产产业代表
d) 证书持有者
3.2 社会利益
a) 参与森林经营及其他作业的社会方面或与此相关的非政府组织;
b) 森林工人;
c) 国际、国家和地方商会/工会;
d) 参与森林经营(包括高保护价值 5 和 6 相关的经营活动)且与此相关的当地社区代表;
e) 原住民和(或)传统居民代表(若存在且/或拥有权利),包括与高保护价值 5 和 6 相关的代表。
f) 休憩利益的代表
3.3 环境利益 a) 参与森林经营的环境方面工作或与此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宜针对以下领域与专业知识开展咨询:
—生物多样性
—水土
—高保护价值 1-4
b) 当地社区和原住民代表(高保护价值 5 和 6)
3.4 活跃在国内的 FSC 认可的认证机构
3.5 国家和州森林部门
3.6 在受控木材类别方面具有专长的专家
3.7 科研院校
3.8 评估区域内的 FSC 地区办公室、FSC 网络合作伙伴、注册的标准制定小组和国家风险评估工作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