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认证咨询-CAB审核人员应遵循ISO 19011中提供的审核指导
A 部分 —— 通用要求
1. 范围
ASC 认证与认可要求的 A 部分规定了所有合格评定机构(CAB)在对希望宣称其销售的产品已通过 ASC 标准认证,以及 / 或者使用 ASC 标志推广产品的运营活动进行认证审核时应开展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列出的文件是 ASC 认证要求的一部分。对于有特定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后续的修订或改版不适用。鼓励 CAB 查阅最新版本及任何可用的指导文件,以获取更深入的见解。对于没有日期或版本号的引用文件,适用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a) 经认可的 ASC 标准;
b) ISO 17065《合格评定 —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c) ISO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所有定义见附件 A。
4. 通用要求
4.1 认可要求
4.1.1 CAB 在开始销售认证服务之前,其向 ASC 指定认可机构提出的、针对其希望提供认证服务范围的认可申请,应已被接受。
4.1.2 CAB 只有在获得认可后,且仅在其认可范围内才能颁发证书。
4.1.3 CAB 应认可其他已获认可的 CAB 所认证的证书持有者符合相关 ASC 标准。
4.1.4 CAB 应授权 ASC 指定认可机构公布 CAB 的公司名称、完整地址和联系人详细信息。
4.1.5 CAB 应授权 ASC 指定认可机构公布见证评估报告、监督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包括在其网站上公布。
4.2 符合 ISO 17065 和 ASC 要求
4.2.1 所有 CAB 应符合 ISO 17065 的要求,以及与所申请或已持有的认可范围相关的所有其他 ASC 要求。
4.2.2 在与 ISO 17065 发生冲突的情况下,CAB 应符合 ASC 要求。
4.3 规范性附录
4.3.1 如果使用了 ASC 认证要求的规范性附录,CAB 应全面遵循。
4.4 ISO 19011
4.4.1 CAB 审核人员应遵循 ISO 19011 中提供的审核指导。
4.5 遵守法律要求
4.5.1 CAB 应遵守其开展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
4.5.2 关键人员应表明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理解。
4.6 认证决策实体
4.6.1 CAB 的决策实体应批准对认证条款的任何变更。
4.7 与 ASC 的沟通
4.7.1 CAB 应遵循附件 D 中的沟通要求。
4.8 ASC CAB 校准研讨会
4.8.1 CAB 应参加 ASC 组织的校准研讨会和年度 CAB 校准会议。
4.9 合同
4.9.1 CAB 应与寻求认证的养殖场、公司或其他实体签订书面合同。
4.9.2 在签订合同之前,CAB 应核实:
4.9.2.1 申请人尚未获得认证。
a) 如果申请人目前已获得认证,CAB 应遵循以下 4.11 节中的证书转移要求。
4.9.2.2 申请人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未被撤销 ASC 证书,也未在 ASC 认证审核中失败。
4.9.3 合同应在审核开始前签订。
4.9.4 合同应明确规定:
4.9.4.1 CAB 将提供的交付成果。
4.9.4.2 CAB 将遵循的认证时间安排,包括附件 C 中规定的报告时间安排。
4.9.4.3 ASC 保留更改 ASC 标准和认证要求的权利,且认证的条件是在 ASC 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符合新的或修订后的标准以及新的或修订后的认证要求。
4.9.4.4 ASC 有权全面查阅所有审核成果,包括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报告。
a) 这应包括机密信息。
4.9.4.5 ASC、MSC 和 ASC 指定认可机构有权观察 CAB 进行的审核。
4.9.4.6 ASC 指定认可机构有权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审核,包括不预先通知的审核,以监督 CAB 的合规情况。
4.9.4.7 应告知 CAB 在过去 12 个月内进行的任何先前 ASC 审核情况。
a) 应向 CAB 提供审核报告。
4.9.4.8 通过附上副本或引用公开可用文件,说明 CAB 的投诉程序。
4.9.4.9 解释在投诉程序超出 CAB 权限时,ASC 指定认可机构和 ASC 何时以及如何介入。
4.9.4.10 申请人有权提出其关切或反对任何拟议的审核团队成员。
4.9.4.11 申请人有责任向公众公开其场所即将进行的任何 ASC 审核(例如初次审核、监督审核、扩项审核或重新认证审核),以便相关方和利益相关者在审核过程中提供意见和评论。
4.9.4.12 客户有责任告知 CAB 运营中可能需要 CAB 监督的任何变更。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养殖物种的变更。
b) 养殖场地数量的变更。
c) 对部分或所有场地进行药物管理。
d) 可能影响监管链起始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