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认证咨询-CAB应三个层面确立公正性原则
5. 结构要求
5.1 公正性保障机制
5.1.1 合格评定机构(CAB)应建立书面的公正性架构,以保障 CAB 内部及其运营过程中的公正性。
5.1.2 该架构应在确立 CAB 法律地位的文件中予以描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说明,以防止可能损害该架构保障公正性功能的变更发生。
5.1.3 这可以通过赋予公正性架构批准政策和一些重要程序(如公正性架构自身运作的议事规则)的权力来实现。
5.1.4 公正性架构可以是一个公正性委员会或类似的架构。
5.1.5 该架构可以独立于管理部门,也可以与管理职能相结合。
5.1.6 CAB 应承担以下责任:
5.1.6.1 确保识别和吸纳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过程是充分合理的;
5.1.6.2 确保公正性架构本身能够证明相关方参与的充分性;
5.1.6.3 为公正性架构履行职责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a) 所有重大决策和行动;
b) 认证相关特定活动负责人的选拔。
5.1.7 公正性架构应让所有参与制定 CAB 认证体系运作原则和政策的相关方参与其中。
5.1.7.1 这应包括整个供应链中的利益相关方和受影响方。
a) 这些相关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CAB 自身、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顾问、学者、初级生产者、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餐饮服务提供商、餐馆和消费者。
5.1.7.2 这应该是一个负责确保公正性的高级别小组,而不是以技术或行业为主要导向的小组。
5.1.7.3 小组成员的选拔不应反映 CAB 的技术专长。
a)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由技术专家提供支持。
b) 不应有单一利益占据主导地位。
5.1.8 公正性保障机制的文件应包括:
5.1.8.1 确立成员职责和权利的议事规则(例如出席规则、法定人数和投票规则)
a) 成员应签署保密声明。
b) 成员应每年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
5.1.8.2 CAB 应在以下三个层面确立公正性原则:
a) 战略和政策层面;
b) 认证决策层面;
c) 审核层面。
5.1.9 公正性架构应进行年度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9.1 CAB 当前及计划开展的活动;
5.1.9.2 关键人员的能力;
5.1.9.3 与 CAB 运营相关的潜在风险。
5.1.10 该架构的功能应确保:
5.1.10.1 商业及其他因素不会妨碍客观地提供认证服务。
5.1.10.2 CAB 规定,人员为某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后,在不少于两年的时间内,不得参与对该产品的审核或做出认证决定。
5.1.10.3 如果 CAB、相关机构或 CAB 人员所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仍被客户使用,则不得为该客户提供审核或认证服务。
5.2 保密性
5.2.1 CAB 应记录保障保密性的相关安排(参照 ISO 17065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