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C认证辅导-解读ASC审核之监管链起点与产品合格日期确定
17.2 审核通知
17.2.1 CAB 应使用表格 3,在审核前至少三十(30)天告知 ASC 及 ASC 指定认可机构计划的审核日期。
17.2.1.1 对于突击审核,表格 3 可在审核前少于三十(30)天提交给 ASC。
17.2.2 CAB 应在向 ASC 提交表格 3 后的三(3)天内,将其中包含的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
17.2.2.1 在突击审核前,ASC 不应发布表格 3。
17.2.3 CAB 应在信息发生任何变更后的 5 天内,对表格 3 进行更新。
17.2.3.1 如果变更在计划审核前发生,变更通知应在审核预定开始前至少 10 天发出。
17.2.3.2 所有变更应在修订后的表格 3 中清晰标注。
17.2.3.3 ASC 应在收到表格 3 后的三(3)天内发布计划审核的公开通知。
17.2.3.4 此要求适用于所有现场审核。
17.2.4 CAB 应将计划审核通知潜在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并邀请他们参与。
17.2.4.1 在突击审核前,CAB 可以选择不通知、部分通知或全部通知潜在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
17.2.4.2 通知应使用当地语言和英语。
17.3 审核方法
17.3.1 ASC 审核应使用《ASC 审核手册》,作为对客户所申请认证标准的审核指导。
17.3.2 ASC 保留开发、实施并要求 CAB 使用其自身审核工具和方法的权利,用于本文件未明确规定的 ASC 水产养殖审核领域。
17.4 审核时间安排
17.4.1 在客户完成认证申请且 CAB 接受申请之前,CAB 不得进行审核。
17.4.2 CAB 的初次审核应涵盖拟审核主要产品的收获活动。
17.4.3 如果包含其他产品但不同时收获,CAB 应收集所有拟列入证书产品的合规证据。
17.4.4 如果包含产品处理或加工环节,审核应在处理或加工设施运行时进行。
17.4.5 至少在所有适用标准要求的足够记录 / 证据可用之前,不得进行审核。
17.4.6 如果 CAB 确定无法按照 17.4.2 规定进行初次审核,CAB 应:
17.4.6.1 在审核报告中记录该决定。
17.4.6.2 说明替代时间安排的理由。
17.4.7 在每份证书有效期内,针对列入认证范围的主要产品收获期进行的审核应至少进行一次。
17.5 审核时长
17.5.1 CAB 应确定审核的最低计划时长,适用时应考虑可追溯性风险评估以及进入后续监管链的资格。
17.5.2 CAB 应在审核报告中记录该决定及其理由。
17.6 确定监管链起点
17.6.1 对于以下风险因素,CAB 应记录每个风险当前是否适用或可能适用。这应包括:
17.6.1.1 在同一运营过程中生产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包括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物种)存在混合或替代的可能性。
17.6.1.2 在生产、收获、运输、储存或加工活动中,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包括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物种)存在混合或替代的可能性。
17.6.1.3 存在使用分包商处理、运输、储存或加工认证产品的可能性。
17.6.1.4 在产品进入监管链之前,认证产品可能与非认证产品混合、替代或贴错标签的其他任何情况。
17.6.2 对于每个适用风险,CAB 应:
17.6.2.1 清晰记录风险。
17.6.2.2 描述为管理风险而建立的任何可追溯性、隔离或其他系统。
17.6.3 CAB 应详细审查并记录运营过程中认证产品的流动情况,以及相关的可追溯系统,该系统应能使产品从最终销售追溯回认证单元。
17.6.4 这应包括处理认证产品的每个阶段的可追溯性文件,以及如何通过每个文件(例如通过批次代码、批号等)关联产品。
17.6.5 这还应包括对在处理的每个阶段用于隔离和识别认证产品的系统的详细描述。
17.6.6 根据上述 17.6.1 - 17.6.5 的结果,CAB 应确定:
17.6.6.1 运营中的可追溯性和隔离系统是否足以确保运营中标识并作为认证产品销售的所有产品均源自认证单元;或者
17.6.6.2 可追溯性和隔离系统不足,在产品作为 ASC 认证产品销售或有资格使用 ASC 标志之前,该运营需要单独的监管链认证。
17.6.7 该决定应持续有效,直至 CAB 在后续审核中进行修订,或直至获得有效的监管链认证。
17.6.7.1 如果根据 17.6.6.2,运营需要单独的监管链认证,CAB 应通知客户,客户应接受进行农场认证的同一 CAB 的审核。
17.6.8 如果 CAB 确定 17.6.1.1、17.6.1.2 或 17.6.1.4 中的任何风险因素适用,则需要单独的监管链认证。
17.6.8.1 如果 CAB 确定现有的可追溯性和隔离系统足以应对风险,则可以确定不需要单独的监管链。
17.6.8.2 确定不需要单独监管链认证的原因应在审核报告中清晰记录。
17.6.9 CAB 应在审核报告中清晰记录根据 17.6.6 做出的决定,包括确认产品是否有资格进入后续监管链的声明。
17.6.10 如果 CAB 根据 17.6.6.1 确定可追溯系统足以允许产品进入监管链,CAB 应记录:
17.6.10.1 预期的首次销售点。
17.6.10.2 监管链需要开始的起点。
17.7 确定待评估产品的合格日期
17.7.1 在农场审核期间,CAB 应确定该运营产品有资格作为 ASC 认证产品销售或使用 ASC 标志的具体日期(合格日期)。
17.7.2 合格日期可以设定为以下两者之一:
17.7.2.1 所有严重不符合项已被确认关闭,且针对所有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行动计划已获批准的日期;或者
17.7.2.2 证书上指定的农场认证日期。
17.7.3 对于根据 17.6.6.2 确定运营需要单独监管链认证的申请人,合格日期应设定为农场认证日期。CAB 应:
17.7.3.1 在审核报告中清晰记录此合格日期。
17.7.3.2 在五(5)天内将此日期告知客户和 ASC。
17.7.4 如果合格日期设定在认证日期之前,CAB 应告知申请人:
17.7.4.1 合格日期之后收获的所有待评估产品必须能够完全追溯回认证单元和收获日期。
17.7.4.2 所有待评估产品必须与认证和非认证产品清晰识别并隔离。
17.7.4.3 证书持有者不得将待评估产品作为认证产品销售或使用 ASC 商标,直到:
a) 农场已获得认证且 CAB 已颁发证书;
b) 如果要使用 ASC 标志,客户与 ASC 之间已签署标志许可协议。
17.8 利益相关方参与
17.8.1 CAB 应维护一份最新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名单,按物种分类,以便联系获取他们的意见。
17.8.2 CAB 应保留所有表示有兴趣向审核团队提交意见的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的名单。
17.8.3 CAB 应确认收到所有书面意见。
17.8.3.1 口头意见及其处理方式应在审核报告中清晰说明。
17.8.4 在发布审核报告草稿之前,CAB 应书面回复每个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解释审核团队如何处理他们的意见。
17.8.5 CAB 应建立一种机制,允许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交意见,并明确说明如何在下次审核中考虑这些意见。
17.8.5.1 CAB 应确保公众知晓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