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GLP认证咨询-良好实验室规范(GLP )的发展历史
GLP 的发展历史
一 、GLP 的发展历史
GLP 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颁布实施相关法规的国家是新西兰,它于1972年 颁布实施了《实验室登记法》,随后丹麦于1973年实行了相似制度。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实行 GLP 的国家是美国。最初的“良好实验室规范”于1976年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提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新药试验中临床前安全数据的 有效性。
当时,FDA 在对研究和试验机构的检查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在进行研究前准备不 充分、实验没有完成就上报数据、对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的描述不详细等等,甚至一些研究 机构在数据上弄虚作假。FDA 希望通过GLP 这一实验室的规范化制度,有效地提高试验 机构的研究和测试水平,规范新药的研发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在这种情况下, FDA 首次提出了“良好实验室规范”,这一规范于1979年6月正式生效。
在农药、杀虫剂等化学品领域,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也遇到了与FDA 类似的问题。为了规范农药、杀虫剂等化学品的研究和生 产 ,EPA 分别于1980年和1983年颁布实施了《联邦杀虫、杀菌、灭鼠剂法》和《农药GLP 规 范》,用于农产品、工业用化学品的卫生与安全测试管理。
在国际层面上,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实施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于1979年提出的GLP 原则。该原则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标准。
二、OECD的GLP原则的发展历史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是由全球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OECD 的前身是1947年由美国和加拿大发起、成立于1948年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OEEC), 该组织成立的目的是帮助执行致力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重建的“马歇尔计 划”。后来其成员国逐渐扩展到非欧洲国家。1961年改名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取代了 以前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OECD 的宗旨为:帮助各成员国家的政府实现可持续性经济增长和就业,成员国生活水 准上升,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其组建公约中提到:OECD 应致力于为其成员国及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稳固经济扩展提供帮助,并在多边性 和非歧视性的基础上为世界贸易增长做出贡献。
OECD 的成员国在一起工作并发表关于全球化趋势下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所面临的挑 战和机遇。OECD 提供了一个框架,在此框架内成员国可以交流经济发展经验,为共同的问 题寻找答案,协调在国内外政策中合作实践。在这个论坛里,各国政府可以达成没有约束性 的建议(软法律)或是有约束性的条约,这些文件对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的改善具有强大的 推动力。
OECD 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是由其秘书处提供。秘书处集中数据,研究趋势以及分析和预测经济发展。它也同时关注社会变化和贸易模式变化、环境、农业、科技、税务以及其 他一些问题。
OECD各个成员国在经济增长、金融稳定、贸易和投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等方面积极 地开展合作,帮助成员国保持繁荣并且与贫穷作斗争。同时 OECD致力于在经济增长和社 会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它的其他目标还包括为所有人创造就业机会,保障社会公正,建设 廉洁有效的政府等。
OECD 帮助成员国政府对新的发展和关注做出反应,包括贸易和结构调整,网络安全以 及在发展中国家脱贫中所面临的挑战。逾40年以来,OECD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和最可靠 的全球性经济和社会统计数据的来源之一。OECD 的数据库拥有跨越地域的数据,包括国 家账目、经济指标、劳动力、贸易、就业、移民、教育、能源、健康、工业、税收和环境。大多数研 究和分析报告已经出版。
在过去10年里,OECD 解决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因此也更增强了其在商 业、贸易组合和其他有代表性的社会阶层之间的纽带作用。例如在 OECD 框架下的税收和 转移定价谈判就为世界范围内的双边税务谈判铺平了道路。
在其他领域里,OECD 也通过1999年2月生效的 OECD 反贪污行贿协定而在全球范 围内扮演处理贪污行贿行为的重要角色。
目前,OECD 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正式加入OECD的谈判中)、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哥伦比亚。
自1995年以来,OECD与我国的对话和合作项目已逐步扩展到很多政策领域,我国有 20个以上部委同 OECD 开展了持续的对话,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宏观经济监测与分析、统 计、税收、环境、农业、竞争政策、金融部门改革、公司法人治理、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教育、社 会保障、劳动力市场政策、公共预算管理、产业技术政策、中小企业政策、部门政策如钢铁、造 船、海运等。
2.OECD 的 GLP 原则
OECD 为了避免在各国之间化学品贸易的非关税性壁垒、促进非临床安全试验数据的 相互认可、减少非必要的重复试验,组织了化学品、医药、生物等方面的专家,制定了 GLP 原 则。该原则于1981年作为OECD 理事会决议“关于化学品评估中的数据互认”的一部分而 被 OECD 采纳。在该决议中,OECD 理事会决定,由该组织成员国按照当时已经发布的 OECD 化学品试验导则和决议附件2中的GLP 原则来进行的化学品评估中产生的数据,在 其他成员国的化学品评估和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相关的研究中,应被接受和使用,而无需 再进行试验。
GLP 原则颁布之后,基本达到了OECD的预期成效。但随着实际应用的推进,OECD 很快就意识到了这一原则需要随着研究种类的发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OECD继 续组织召开研讨会,讨论GLP 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经过了15年的应用总结,OECD 的 GLP 原则不断修改并日趋成熟,最终于1997年11月26日作为 OECD 理事会决议附件2 的正式修订被理事会批准通过。这一GLP 原则文件,在OECD 的整个GLP 体系中是作为 总则出现的,概述了整个规范体系的各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OECD 颁 布GLP 原则之后,很多成员国将该原则吸收进本国的法律,用于规范国内的相关研究和试验机构。特别是1999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颁布1999/11/EC号指令,其作为1986年12月18日欧共体理事会87/18/EEC号指令的补充,使得ECD的GLp则第一次正式写人欧盟法律,进一步提高了GLP原则的重要性。但是仅仅依靠一个总则,GLP仍然很难适用于各种试验类型以及某一类型试验的方面面。1992年至2004年,OECD又发布了多个一致性文件和建议性文件,对具体如何实这一规范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这些一致性文件和建议性文件,与GLP原则最终共同组OECD的GLP体系文件。
在国际上,遵循GLP原则成了研究数据互认的先决条件,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政府理部门,只要是遵循国际上承认的GLP原则,彼此的实验室研究就可以被相互承认。安试验的数据互认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为了遵循单一国家法律而不得不进行的重试验。由于这种数据互认具有互惠互利的优越性,非OECD成员国要求参加资料互认的趣日益增大。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加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为此营造更好的环境,使员国和非成员国双方同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进一步推广数据互认并进一步扩大认范围到〇ECD的非成员国,OECD理事会于1997年11月26日批准了“关于在化学品估中非成员国遵循关于数据互认的理事会规章”的理事会决议。该决议的提出,有利于非员国自愿地遵循OECD理事会规章中的各种试验标准,进而可以加入ECD化学品计划的相关部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同的试验机构和研究都共同遵循GLP原则,也有利于建立各自国家的监督符合程序。根据OECD理事会1989年10月2日的“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建议”决议,这些程序应基于国家层面上的实验室检查和研究审核。按照该决议神,不同国家的符合性监督部门不但应交换所检查试验机构的相关符合性信息,还应提供关于该国家的符合性监督程序的相关信息。目前,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GLP原则求的国家符合性监督部门,但由于商业上的压力,其国内的一些重要制药工业已经按照GLP原则来进行临床前的安全研究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安全研究和试验,实际上由其他国家的GLP检查部门进行审核。
1988年至2007年,欧盟又对GLP法规进行了7次增补和修订,OECD进行了15次增补和修订,但二者GLP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OECD中,具体负责制定、修改GLP原则的是OECD的GLP工作组。到目前为止GLP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共由38个国家和组织组成,其中包括: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正式加入OECD的谈判中)、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哥伦比亚。
OECD与欧洲以外的大多数富有活力经济体有接触。在亚洲,与中国香港、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北及泰国定期对话。
3.数据互认(MAD)
(1)数据互认(MAD)概述
OECD的GLP原则是 OECD理事会决议“关于化学品评估中的数据互认”的一部分OECD颁布和推广GLP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数据互认。MAD是英文Mutual Acceptance of Safety Data 的缩写,中文直译是“安全性资料相互认可”,其适用范主要是用于申请登记或许可的农药、医药、鲁药等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料。这种互认从1981年开始在OECD成员国之间实行,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登记资料要求的协调一致,减少昂贵的、重复的试验,避免非关税贸易壁垒,降低登记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目前,OECD的38个成员国的农药登记安全性评价资料都已实行互认。自从1981年OECD理事会的“关于化学品评估中的数据互认”决议通过之后,迄今为止,继2003年南非第一个作为非成员国与ECD成员国实行资料互认以后,2004年以色列、西班牙也成为MAD成员国。目前已提出申请并正在积极争取参加互认的国家有印度中国、巴西和俄罗斯,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成为ECD下属的GLP工作组的正式观察员。已非正式提出申请的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卢森堡、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
(2)非OECD成员国加入MAD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非OECD成员国加入MAD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a)OECD秘书处应确保向有兴趣参加MAD的非成员国提供坚持ECD关于化学品评估中的数据互认法令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信息。
b)当OECD理事会提出邀请后,有兴趣参加MAD的国家应在一个合适的层面上确定临时的坚持理事会法令,并接受出于评估和其他关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使用为目的而产生的数据应遵循OECD的试验导则和GLP原则。
c)遵循上述邀请、确定和临时坚持的步骤后,化学品控制特别计划的化学品组和管理委员会联合会议将组织起来,为非成员国坚持理事会法令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支持和帮助。
d)联合会议将邀请申请加人MAD的非成员国参与提名一个试验导则协调员,并参与关于发展和更新OECD试验导则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关于GLP的技术会议。如果被OECD的GLP小组推荐,还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小组会议。此邀请最多持续3年,并将由联合会议沿续。
e)如果非成员国完全遵循理事会法令,并获得了这方面联合会议的推荐,那么该成员国可以被理事会邀请来坚持理事会法令并作为一个完全的成员参加ECD关于数据互认的化学品计划。这要求该非成员国为实施化学品计划的这一方面提供经费。实行数据资料互认的前提是试验数据必须产生于符合OECD的GIP原则要求的实验室。我国要加人数据互认国家,就必须建立国家层面的GLP执行和监控体系,使相关实验室的建设遵循OECD的GLP原则的要求。制定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对实现这一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