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认证辅导|使用分包商需允许认证机构在任何时间点查验认证产品
5.3 分包商、运输及合同加工
5.3.1 单位应能证明,所有操作处理认证产品的分包商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5.3.2 单位应及时更新操作处理认证产品的所有分包商的最新名称和地址的记录,运输公司除外。
5.3.3 单位应在与非认证合同加工方合作前对其告知,认证机构会对其进行现场审核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且随后还会至少一年审核一次。
5.3.4 如使用分包商,则单位应能够要求分包商提供认证产品记录,且允许认证机构在任何时间点查验认证产品。
指南 5.3.4
如单位能保证仓储分包商或运输分包商可提供所要求的记录(例如收货与调度记录)来证明其符合规定,则无需签订关于仓储分包或运输分包的书面协议。
单位还需允许认证机构在任何时间点查验实体的认证产品,即使产品当前储存在现场外的第三方存储仓库。如因某种原因进入存储地点受限制,在出现产品真实性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将认证产品带到存储地点外,由认证机构进行查验。
5.3.5 单位必须与所有负责认证产品形式转换、加工或重新包装的分包方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
a. 分包方应建立相应体系,确保认证产品在操作处理的各个阶段的可追溯、隔离及可识别。
b. 分包方应允许 MSC 或其指派的代表机构和认证机构在需要时可以查验其关于认证产品的所有相关记录并允许进入其场所。
指南 5.3.5
需要与所有合同加工方或再包装方签订协议,无论分包方自身是否已获得 CoC 认证。
指派的代表机构可包括来自其他认证项目所有者(例如 ASC)或 MSC 认可机构的代表。
5.3.6 单位不应有意地使用由列在“区域渔业管理单位”(RFMO)黑名单上的船舶来运送,或接收来自黑名单船舶的产品。
指南 5.3.6
本条要求有助于确保:任何经过认证的单位,如使用分包运输或直接接收认证的水产品时,不可选自从事非法、不申报、不受管制(IUU)捕捞活动的船只。 RFMO 网站会持续更新 IUU 船只列表。
5.3.7 单位使用合同加工方或提供认证产品的合同加工服务活动,应保留所有合同加工的认证产品的记录,包括:
a. 接收到的产品数量和产品详细信息;
b. 分发出的产品数量和产品详细信息;
c. 分发和接收的日期。
5.3.8 认证的合同加工方应记录自上次审核后提供过认证产品合同加工服务的所有客户的名字和CoC 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