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PO认证辅导|认证机构必须制订与小组认证评估流程相关的程序
1:附加资格鉴定要求
注意: 要理解标题“鉴定”,需要理解以下观点,即RSPO正处在与独立鉴定机构共同完善RSPO鉴定系统的过程中。 目前,RSPO具有一套核准系统(按照 ISO 标准进行鉴定,从而提供鉴定元素)
1.1 一般资格鉴定要求
1.1.1. 只有RSPO授予资格执行可持续棕榈油生产认证的认证机构i,才能向RSPO申请将其鉴定范围扩展到RSPO小组认证的执行。
1.1.2. 必须完全符合RSPO资格鉴定的所有要求(在RSPO认证系统文件的第 3、4 节中详述)。此处列出的其他要求作为对上述要求的补充。
1.2 小组认证的评估和认证流程
1.2.1. 所有认证机构都必须已满足RSPO认证系统文件的第 4 节中列出的要求。
1.2.2. 认证机构必须制订与小组认证评估流程相关的程序。 作为最低要求,程序必须至少符合《ISO 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定义的规范。
1.2.3. 小组认证评估程序必须要求初始认证评估和后续附加评估(监控或监督)包含一系列恰当的方法来收集客观证据,包括文件复审、现场检查以及与小组经理、小组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会谈。
2:对认证小组的要求
2.1 适用的认证标准
2.1.1 应根据相关RSPO可持续油棕生产标准对小组成员的进行抽样评估。 相关标准适用情况如下:
2.1.1.1. 如果小组成员是独立小农,适用的标准应是RSPO小组认证独立小农可持续棕榈油生产原则和标准。 所有标准都应应用到油棕的管理,且认证的最终产品为鲜果束。 如果实施混合种植(也就是油棕与其他作物在同一地块种植),则邻近的种植区域也应符合RSPO原则和标准。
不同的作物能明确地与油棕隔离和划分时,属例外情况,则不种植油棕的区域无需符合RSPO原则和标准。
2.1.1.2. 如果小组成员是不属于小农的独立种植者,适用的标准应是RSPO通用原则和标准中针对种植者的标准ii。 [注意: 到2010年6月,RSPO小组认证应只涵盖独立小农。 较大的独立油棕种植者(也就是,通常超过 50 公顷或者由国家解释定义,且没有关联的榨油厂)可能会在稍后被纳入小组认证,具体时间由RSPO决定]
2.1.2 所有标准都应应用到油棕的管理,且认证产品为 FFB。
2.1.3 如果 2.1.1 中提及的任一标准存在国家解释文件,那么应使用这些国家解释文件来替代全球通用标准。
2.1.4 RSPO 供应链认证系统 [2009 年 11 月] 应应用于源自认证小组的所有 RSPO 认证产品的贸易。
注 1. 提请执行委员会注意事项: RSPO鲜果束供应链标准
目前,RSPO 供应链标准仅仅涉及毛棕榈油 (CPO) 的运输和贸易,因为这些标准的设计是针对认证产品为 CPO 的榨油厂认证模型。 不过,引入小组认证模型以后,其产品可能为鲜果束,则需要引入涵盖此部分供应链的认证系统。
RSPO 小组认证标准(草案第 4 稿)中的第 3.7 节建议可将任何有意愿的仲裁者纳入小组认证控制中,不过这是完全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