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机构申请要求
认证机构在申请成为认可的认证机构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认证机构必须是法人实体,或作为法人实体的一部分。
- 认证机构必须是具备能力的组织,在塑料包装和可回收性领域拥有可证明的参考案例。
- 认证机构,或者外包的外部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校准且可正常运行的实验室设备来开展快速测试,并必须证明其在遵循相关程序方面的技术能力。
-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相关机制,以确保该组织及其审核员在开展活动时保持公正性。
- 认证机构必须具备财务稳定性,且必须拥有保险或储备金,以覆盖其运营产生的任何负债。
此外,被认可颁发可回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必须:
- 由欧洲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EA-MLA)的签署方国家认可机构,依据 ISO/IEC 17065 标准对相关欧洲标准进行认可;或者由国际认可论坛(IAF)进行认可。
- 当认证机构使用自身资源进行快速测试时,必须符合 ISO/IEC 17025 的适用要求。当分包给外部实验室进行快速测试时,必须证明其进行快速测试的必要技术能力,且该外部实验室必须由 EA 或 ILAC 多边协议的签署方国家认可机构,依据 ISO/IEC 17025 的要求对适用的快速测试进行认可。或者,在外部分包实验室未获得认可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在执行快速测试程序方面的能力已得到评估,并证明其符合 ISO/IEC 17025 的要求。
3.1 认证机构的运行要求和职责
- 认证机构必须得到 RecyClass 的认可;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该程序正式生效。
- RecyClass 与认证机构之间的保密性(如适用),必须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来保证。
- 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包含识别和管理所发现的任何不符合项的程序,以及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
- 认证机构对其审核员的能力和表现负责。认证机构必须建立机制,确保所有审核员具备相应能力。认证机构必须保存所有认可审核员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的最新记录,这些审核员必须受雇于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至少有两名受雇于或与认证机构签订合同的审核员应获得认可并积极参与审核工作,以确保对审核进行技术审查。
- 认证机构及其审核员必须参加 RecyClass 每年组织的审核员研讨会,会上将讨论与认证相关的任何新要求或最新发展情况。
- 认证机构的程序和操作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且申请人不应因本文件或 “质量管理与程序” 文件中未详细说明的任何原因而被拒绝。
- 认证机构必须确保在审核时使用 RecyClass 的官方模板,并参考 RecyClass 可回收性评估方法的最新版本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认证机构必须在审核前和审核期间与 RecyClass 保持积极沟通,以申请认证代码并共享最终证书。
- 认证机构必须妥善记录所有已颁发的 RecyClass 可回收性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内部保存审核报告以及任何相关文件。
-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证书负责,直至证书过期、申请人终止证书或发证认证机构撤回证书。
- 认证机构必须认可其他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RecyClass 证书的有效性。这种认可并不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
- 认证机构必须指定一名首席审核员,作为 RecyClass 与认证机构之间的联系人,确保两个组织在质量管理、新申请和认可审核员等方面的顺畅沟通。
- 认证机构必须在其认可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其本国认可机构撤回认可时,通知 RecyClass。
- 认证机构必须确保所有审核员接收并理解 RecyClass 的任何更新或通知。
3.2 认证机构的地理区域要求
认证机构必须做出合理努力,满足以下要求,以便在特定地理区域获得颁发可回收性认证的认可:
- 认证机构必须了解目标国家的塑料废物管理系统,包括家庭收集以及分类和回收基础设施的可用性。
- 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与当地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PR)计划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联系,证明其对塑料废物管理系统的了解。
- 认证机构必须与当地的 EPR 计划保持定期沟通,以跟踪现有塑料废物管理系统的发展情况。
- 认证机构必须确保审核是依据现有塑料废物管理系统的最新状况进行的。
- 认证机构必须至少有两名位于欧盟 27 国及其他 3 个国家 / 地区的审核员,以执行审核并确保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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