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8 加工单元认证专项规范
一、加工单元定义与适用范围
加工单元是指通过改变物料物理及/或化学特性,对投入原料实施转化处理的核心生产设施,为ISCC认证体系的关键认证主体。其常见类型涵盖油厂、糖厂、各类精炼厂、生物柴油与乙醇生产装置、沼气及生物甲烷生产装置、液化天然气(LNG)工厂、氢化植物油(HVO)工厂及其他同属性转化处理设施。
化工供应链由多个独立的物料特性改造主体组成,不同原料与产品对应差异化设施配置模式,ISCC认证体系明确适配的加工单元覆盖全品类物料转化场景;针对特种化学品生产装置,可在认证证书中补充专项细化定义,明确认证边界。在供应链下游环节,加工单元认证范围内的最后一道处理工序,特指将聚合物颗粒加工为薄膜、瓶体、桶体等成型制品,显著改变原料物理特性的成型加工环节。若物料采用机械回收工艺处理,对应加工单元认证范围需明确标注为“机械回收工厂”。
ISCC认证体系对加工单元实行单独认证管理,严禁以集团认证、抽样认证等方式替代,审核范围全面覆盖管理体系合规性、物料可追溯性、监管链管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等核心要求,确保全流程合规可控。
非加工单元认定标准
以下两类设施不纳入加工单元范畴,需按照对应类别设施规范开展认证:

二、加工单元审核核心要求
对加工单元实施ISCC审核时,审核员需重点核查两大核心内容:一是可持续物料进出数量的可追溯性与数据合理性,二是加工单元内部物料转化处理全流程规范性,其中转化系数核算是转化流程评估的核心,需精准明确可持续原料投入与可持续产品产出的量化对应关系。
加工单元需向审核员提供完整证明材料,证实当前及后续接收、处理的可持续物料类型,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生产报告、正规交货单据、合格供应商合同等,各类可持续物料的核心信息将在ISCC认证证书中统一公示。加工单元现场处理后对外销售、发货的全部物料,均纳入认证覆盖范围;若接收采购的可持续物料未经现场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发货,需额外办理贸易商资质认证,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委托加工模式认证规则
加工单元可通过委托加工协议运营,即加工单元与物料所有权方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加工服务费用,该场景下设两种合规认证模式,证书持有主体与责任划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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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加工单元以自身名义认证,为法定证书持有主体,全权履行ISCC全部合规义务,自主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质量平衡管理、可持续声明出具、可持续物料产量报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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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加工单元以原料所有权方名义认证,原料所有权方为证书持有主体,认证证书需标注原料所有权方法定名称、加工单元实际地址,并注明委托加工运营模式;该模式下加工单元不得以自身名义处置可持续物料,全部合规义务由证书持有主体承担。
两种模式均需完成加工单元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核发证书;模式二下,质量平衡管理、可持续声明出具等环节,可在实际操作主体现场开展审核。两种模式均要求加工单元满足8.3.1章节规定的全部审核要求,可持续声明需明确发货地点为加工单元现场。
三、加工单元可持续声明附加要求
加工单元对外出货物料出具的可持续声明,需符合8.3.3章节通用规定;若生产最终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或生物质燃料,声明中需额外补充以下专项信息,确保合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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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燃料、生物液体或生物质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焦(g CO₂eq/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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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规专项:燃料使用过程中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甲烷CH₄、一氧化二氮N₂O)排放量(针对生物液体与生物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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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变化导致的碳储量变化排放量,适用严重退化土地减排优惠(eB=29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焦)的专项说明(参照ISCC欧盟体系文件205《温室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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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优化带来的土壤碳累积减排量,适用动物粪便原料减排优惠的专项说明(参照ISCC欧盟体系文件205《温室气体排放》)。

四、专项设施认证细则
(一)沼气装置专项认证要求
沼气装置认证需全程记录投入的生物质原料(底物)核心信息,包括重量、来源(农场地址、原产地)、干物质含量及适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若沼气装置同时作为首个收集点,需留存农场/种植园或原产地出具的自我声明/自我评估文件、生物质原料供货合同,作为原料合规核心证明。
投入装置及发酵罐的底物数量需通过运行日志、工作台账完整记录,底物来源、干物质含量及对应温室气体数值同步录入台账,数据需精准无误;每月至少核查一次底物供货量与发酵罐实际使用量一致性,底物储存产生的青贮损耗需单独记录并说明原因。整套装置产量同步记入运行日志,通过标准化计量设备完成产量检测,确保数据可追溯。
(二)生物甲烷装置专项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装置负责沼气提纯加工,需实时监测生产能耗,涉及温室气体附加核算的,需将甲烷逃逸量纳入核算,可通过实测、设备厂商质保书或科学公认标准值完成核算;采用加压工艺的装置,需对废气进行热处理。若与沼气装置、垃圾填埋设施同场布局,整套装置产量需记入运行日志,每三个月至少比对一次生物甲烷产量与底物使用量,能量值基于非冷凝热值核算。
作为终端加工单元,生物甲烷装置需向主管部门出具可持续声明,用于天然气管网注入备案;商业结算以能量值(千瓦时kWh)为依据,可持续声明可在月度能量值核定后出具,数量需与主管部门核实的管网注入、抽取量一致。全供应链主体需签署声明,杜绝同一批次生物甲烷可持续属性重复申领、转让售卖或多重激励政策申领,可持续属性不得与物料批次剥离,审核时需核查已签署声明文件。
(三)生物甲烷运输与管网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可通过互联互通的天然气管网混合输送,管网作为运输载体无需单独开展ISCC认证,但需可精准核算、核查注入与抽取的生物甲烷数量及品质。管网注入方与抽取方需物理互联互通且均完成认证,国家统筹运输或专项核算体系下,跨区域主体视同物理互联互通。
双方需分别记录生物甲烷数量,标注对应计量单位,质量平衡周期内抽取量不得超过注入量,数据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公共机构监管核查,审核时需提供官方核查文件,质量平衡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生物液化天然气(Bio-LNG)相关认证要求
生物甲烷经液化工厂转化为生物液化天然气,二者化学成分一致、形态不同,液化工厂需按加工单元标准开展认证,液化环节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核算,质量平衡管理中需分开统计两类物料。生物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具备卸料、仓储、管网接入、气液转化及回注功能,需符合对应设施技术与认证规范。
(五)最终产品精加工(FPR)要求
成型加工后的企业,接收ISCC认证物料开展最终产品精加工(FPR),不得对认证物料进行实质性改性,属于精加工的作业包括瓶坯吹塑成型、切割、贴标、装配、印刷、封口、灌装等,非瓶坯原料加工需纳入加工单元认证范围。最终产品精加工审核核心覆盖转化系数核算、质量平衡管控及可追溯性管理三大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