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OTS标准第4.1.1 (v)条:认证主体应公开沟通影响处置方式
(一)标准正文
针对自身运营及供应链全环节的各类不利影响处置工作,认证主体需建立常态化公开沟通机制,主动、规范披露相关处置信息,保障利益相关方知情权与参与权,实现影响处置全流程透明化、可监督,落实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公开性要求。
(二)官方指导说明
a. 公开披露尽职调查流程及危害处置方式
认证主体需建立固定的公开披露机制,全面、详实披露核心合规与风险处置信息,具体涵盖供应链尽职调查开展全貌、尽职调查管理体系运行状态、自身运营及供应链重大风险事项、风险评估核心流程与方法、自身运营及供应链环节危害预防减轻预案与措施落实进度、政府政策对接目标及成果(如适用)、与利益相关方实质性沟通情况、自身及供应链环节损害救济渠道与流程、推动尽职调查落地的协同合作流程。
披露工作需严格遵循四大核心要求:披露频次不低于每年一次;披露形式与频次需与人权影响严重程度相匹配;披露信息需具备相关性、准确性、清晰性,语言通俗易懂且详实充分,可支撑外界有效评估人权影响处置成效;披露内容需做好风险防控,严禁对受影响利益相关方造成二次额外风险。
d. 与人权维度受影响利益相关方专项沟通
认证主体需主动对接人权影响受影响方,清晰、全面告知对应的影响处置方案与推进进度;若自身运营或周边环境存在严重人权影响风险,需正式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风险处置举措与时间安排。沟通内容需以便捷可及的形式传递给受影响方,同时必须将工人、工会及工人自主推选的代表组织纳入核心沟通范围,保障一线群体话语权与知情权。
(三)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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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2018)《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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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2018)《经合组织服装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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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认证主体尽职调查手册》(最新版本可在全球标准官网查询),参考章节:4.5 沟通影响处置方式(第五步)

二、GOTS标准第4.1.1 (vi)条:认证主体应在适当时机提供救济途径
(一)标准正文
针对自身运营及供应链环节造成或促成的各类不利影响,认证主体需在合规节点建立完善的救济渠道与处置机制,为受影响方提供有效救济途径,保障受影响方合法权益,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实现危害处置的闭环管理。
(二)官方指导说明
a. 建立自身运营环节规范化救济流程(运营层面申诉机制)
运营层面申诉机制,是面向个人或群体设立的规范化诉求渠道,可就认证主体造成的人权、劳工、环境等各类不利影响提出诉求并获取救济。认证主体需分别搭建人权专项救济流程,以及劳工、环境等非人权类不利影响救济流程,所有申诉机制必须满足合法性、可及性、可预见性、公平性、透明度、基于对话协商六大核心准则。
该机制不得剥夺严重侵害人权行为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利,企业严禁干预民事、刑事调查及人权审查工作,同时不得弱化当地现有司法、非司法申诉渠道,以及工会在劳工纠纷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e. 受理并处置合规渠道投诉(非运营层面机制)
认证主体需主动参与合规投诉处置流程,受理针对自身造成或促成供应链危害的实质性、有依据投诉,配套设立的申诉机制需严格遵守六大核心准则,同时保障受害者司法救济权利,严禁干预法定调查与审查工作。
f. 对自身造成或促成的不利影响提供或参与救济
救济工作核心目标为将受影响方恢复至危害未发生时的原有状态,救济措施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指导准则,无明确法定标准时,参照同类既往案例执行。制定救济方案前,需与受影响利益相关方开展充分协商,确保方案贴合受影响方实际需求;救济完成后,需专项评估投诉方对救济流程及结果的满意度,持续优化救济机制。
(三)GOTS鼓励认证主体采取的行动
(四)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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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2018)《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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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2018)《经合组织服装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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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S认证主体尽职调查手册》(最新版本可在全球标准官网查询),参考章节:4.7 适当时机提供或协同开展救济(第六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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