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OTS第4.4.9节“工作时间”合规指南
1.1 核心适用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工时框架,为工业生产领域工时管理的法定最低标准,认证主体必须无条件遵守。工时管理可同时参照本国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行业标杆标准执行:若前述规则保护力度低于ILO最低标准,仍以ILO标准为底线;若保护力度更高,则适用对劳动者最有利的规则体系。认证主体需参照经合组织(OECD)《服装和鞋类行业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全面排查并管控超时加班风险诱因。
1.2 关键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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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员工受雇主支配的工作时长,不含员工自主支配的休息时间,本节特指不含加班的法定每日/每周标准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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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休息时段:优先实现全员同步休假,契合属地传统休息日,兼顾宗教少数群体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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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超出标准工时的额外工作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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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加班:严禁强制加班、雇主单方安排加班,需符合本国法律;劳动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或集体协议的加班,视为自愿加班。
1.3 兼职员工加班特殊规则
兼职员工(标准工时低于同岗位全职员工)每周加班时长不受12小时上限约束,但其标准工时与加班工时合计,不得超过同岗位全职员工法定总工时上限。
1.4 参考ILO公约文件
二、GOTS第4.4.10节“禁止不稳定就业”合规指南
2.1 核心合规要求
认证主体需构建稳定劳动关系,杜绝劳动者面临就业不安感及社会经济弱势处境,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严禁通过非正规就业等形式规避用工保障责任。所有用工需基于合法劳动关系开展,清晰界定劳动与社保权责,优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载明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条例规定的员工权利与义务。
2.2 参考文件
ILO第198号建议书(2006年《劳动关系建议书》)第1、9-13段
三、GOTS第4.4.11节“移民工人”合规指南与释义
3.1 移民工人定义
依据ILO第97号、143号公约,移民工人指为受雇于他人(非自主创业)跨境迁移的人员,包含依法获准入境的移民工人。
3.2 合规管理要求
本节以《达卡尊严移民原则》为核心基础,构建全周期人道合规的移民工人权益保障框架。认证主体需参照该原则,聚焦平等对待、合规招聘两大核心,制定内部管理政策、优化招聘流程,严防移民工人遭受剥削、歧视等侵权行为。
3.3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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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第97号公约(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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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第143号公约(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条款)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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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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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RB《达卡尊严移民原则》(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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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RB《负责任招聘六步法:落实雇主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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